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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是什么

黄* 黑龙江-齐齐哈尔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28 14:01:05 339人阅读

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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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予受理的情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但是被告的除外出庭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如果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离婚判决书二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应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终结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2020-10-28 14: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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