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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按你所讲述的情况,且认为两被告的保证职责是连带共有保证。则甲、乙二人不分先后不分份额对4万元承保证证职责。
2,因此,甲认可调解而乙不认可调解,因为上述第一点的关系,此时是原告处罚自己诉讼权利的做法,则法院能够按具体情况裁判。
3,“如果乙需要了原告的要求,原告能够对甲撤诉,而让乙单独还4万元钱吗乙如果单独还了钱,能再要求甲承受吗”你这句话我没看明白,你先前说乙不认可调解,而这句又说乙需要了原告的要求,那乙是认可调解还是不认可而且,通常来说,就算调解原告不会轻易撤诉的。但是这句的后一个问题倒是能够解答:一方先全部偿还了4万元后,能够先向丙追偿,丙不能偿还的,已经代为偿还4万的保证人能够要求其他保证人承受其应承受的份额。就是说,乙4万元全还了,能够要求甲也承受2万。
4,不能减少被告的数量,但是能够放弃对其中一名被告的诉讼请求。增加:甲需要了原告的要求,单独还了4万的话,原告就不能向乙要求清偿了。甲在不能从丙那里要回4万的情况下,能够要求乙承受其中的2万。建议,既然已经到这个阶段,甲乙分别承受二万元的保证职责是逃不掉的。能调解就跟原告商量看看,也许能够分期或有适当减免的机会。
2020-10-27 17:15: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