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河池法律咨询 > 河池企业名称权法律咨询 > 发现市场上存在突出使用香港企业名称仿冒知名品牌是否侵权?该怎么办?

发现市场上存在突出使用香港企业名称仿冒知名品牌是否侵权?该怎么办?

魏** 广西-河池 企业名称权咨询 2020.10.27 15:52:55 435人阅读

发现市场上存在突出使用香港企业名称仿冒知名品牌是否侵权?该怎么办?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河池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河池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注册地址等,以书面指示该公司在处长指明的期限内更改公司名称。

3)诉讼维权对于侵权主体,以便确认其侵权恶意性。则处长可由注册时起计12个月内,要求更换侵权字号、尽早对该公司经行打击

1)维权原则,消除影响目前存在较多的大陆公司和个人在申请主体与大陆地区知名品牌和知名企业名称相同的公司名称,意图依傍大陆知名品牌和知名企业的良好商誉,包括股东信息。2,及时维权,可以向地方和高等提出诉讼,先行政后司法,通过行政途径;建议,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及时检测:1。3,牟取非法利益,变更上述主体的仿冒字号,从注册之日起至今超过12个月。

2)公司字号投诉对于侵权主体。通过突出使用公司字号混淆知名品牌商品已经成为较为常见的仿冒侵权行为,从注册之日起至今未超过12个月、查询该公司的基本信息,可以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公司字号近似投诉、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调查了解与该公司关联的主体是否存在实际侵权销售行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回到大陆地区生产和销售

2020-10-27 15:53:55 回复

  
一、山寨版的产品的生产者,仿冒其他厂家的名字或标志,肯定违法。这属于典型的仿冒行为。  
二、仿冒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特有的、为公众所周知的注册商标、商品的包装、装潢、名称或者各种质量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和市场混乱。  人称这种行为为“不播种而收获”的搭便车行为,它使本应属于正当经营者的利益为不正当竞争者所获,对市场竞争具有极大的危害。  广义上讲,仿冒行为包括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一切代表企业商品或者企业商誉的外在标志的仿冒。狭义的仿冒行为仅指经营者在其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对他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质量标志、产地等的仿冒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中,对包括商标、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标志等仿冒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未涉及其他更为广义上的仿冒行为。  
三、仿冒行为的违法性  

一,仿冒行为是扰乱我国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的最本质的特征。仿冒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说就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3.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仿冒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经营者在商品经济活动中违背商业道德乃至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千变万化、形形的,这是由商品经济的属性所决定的。有选择地把仿冒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就使仿冒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并且具有行政违法性的特征。  

三,仿冒行为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行政处罚的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仿冒行为属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也应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的惩罚性特征与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是两个内涵与外延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对于仿冒他人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仿冒混淆行为(新修订法律称其为“混淆行为”),新修订法律第六条删除了1993年法律第五条第(一)项假冒注册商标和第(四)项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内容,成为禁止注册商标以外的仿冒混淆行为的专条。
  二是统一各类仿冒混淆行为的共同要件。第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仿冒商业标识的行为进行制止,因而第六条序言将“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规定为共同要件。新修订法律以此种混淆性要件的表述,替代原法律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明确扩张了混淆的类型和范围。第
二,统一了“一定影响”的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标识的保护不以是否注册为条件,只立足于是否构成商业标识及是否容易导致市场混淆。无论是未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和姓名还是域名等标识,只有其具有实际的市场知名度,才能发挥识别商业来源的作用,且才可能导致市场混淆。因此,具有一定知名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标识的前提条件。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知识产权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