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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95条是什么?

ask****473 广东-深圳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27 12:45:24 422人阅读

请问民事诉讼法解释95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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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怎么样,现在对方是什么态度

2020-10-27 15:09:33 回复
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53540条

具体情况怎么样,现在对方是什么态度

2020-10-27 12:51:55 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解释第507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6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由于增加的诉请项目会涉及到原告的举证和对方的质证,这种在庭审过程中的“突然袭击”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诉讼障碍,并最终影响到诉讼双方的实体权利和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应当严格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事项,符合条件的,告知其可另行;不符合条件,经释明仍然坚持增加请求项目的,对增加诉请项目的请求应不予准许。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并请求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自愿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准许并合并审理,但原告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法解释484条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4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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