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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情况是这样的,之前借钱给同学,他用途是

ask****322 云南-红河 债务纠纷咨询 2020.10.27 12:25:39 334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情况是这样的,之前借钱给同学,他用途是放贷,开始也有收到过他给的一点利息。但是后来他就直接不还我钱了。 1.没有借条,只有聊天记录大概承认差我多少钱(转账记录大部分都有,但是有几笔大的没找到,所以和他承认还我的钱有点出入) 2.电话和微信已经没用了,只有他身份证和护照信息 3.我和他就是普通同学,不是情侣关系 4.借款金额大概30000(其中包含他让我帮他平台借款,他按时转账让我还款却未转的金额5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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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14834条

如果协商无果的,你的情况可以考虑诉讼解决

2020-10-27 16:08:26 回复

建议与学校协商解决,咨询学校,欠缴纳的学费是应当补交的,希望您与学校达成共识,祝您生活愉快,谢谢


首先,诈骗罪虽然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采取的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都是使己方获得了非法利益,而令他人遭受了经济损失,但并非只要行为人采用了欺骗的方法就可认定该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在行为的实际履约能力、目的和方式上有着本质的不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实上不具有实际履约能力或潜在的履约能力,无履约的行为和愿望,在骗取财物后即逃匿,进而也就可以认定为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一般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希望通过虚构的民事行为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并且行为人一般都是积极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至于后期发生无法还款的民事纠纷,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公司正常破产、不可抗力等。
其次,在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中,有时行为人会为了解决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而虚构借款用途或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获得对方信任,但不能据此就认定该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从行为人借款的原因、有无实际或预期的潜在归还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评价。行为人只是虚构了借款用途,但款项都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通过正当经营能够在预期能够达到归案借款的能力,此情形下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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