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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农业化肥生产与零售企业,请问要交那些税?所得税是否要交?

仇** 河北-廊坊 其他咨询 2020.10.27 10:44:37 1328人阅读

我公司是农业化肥生产与零售企业,请问要交那些税?所得税是否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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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肥厂要交营业税,附加税,增值税,个人所得(企业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税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虽然部分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还是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金,并且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税法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现行所得税法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后,国家税收政策对减免税范围扩大到国家重点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企业所得税:
(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
(三)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10-27 10:4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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