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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转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余* 西藏-昌都 土地承包咨询 2020.10.27 10:44:04 468人阅读

承包人转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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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包人转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某医院与富阳市县建筑签订了兴建一幢急诊楼和宿舍楼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将宿舍楼的施工任务包给了茂记乡工程队,院方的施工现场代表发现后并未加以制止。工程完工后,院方与富阳县建筑公司一起对急诊楼和宿舍楼质量低劣,多处墙皮脱落,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院方要求建筑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称该宿舍楼是由茂记乡工程队施工的,当初转包时院方并未制止,应视为同意,让医院去找工程队。而这个乡工程队是由几个农民临时拼凑的,一无资金,二无技术人员,更没有施工资格证书,没有承包工程的施工资格,并且已经解散。医院没有办法,只好到了建筑公司,判令建筑公司应对宿舍楼的质量问题负责。院方代表在工地上发现承包方私自转包未加以制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筑公司承包合同中,承包人转包合同是否可以不承包转包部分的责任造成质量问题如何解决建筑公司应对宿舍楼的质量问题负责。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合同的主体有严格的要求。发包方在订立合同前必须取得有关建筑工程的批准文件,承包则必须是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建设施工单位,不是任何人和单位都可以承包工程。而现实生活中,没有施工资格而承包工程的所谓施工队是很多的。这种施工队往往偷工减料,只求速度,不讲质量,出了问题一散了之。本案中的茂记乡工程队就是这样的施工队。建筑工程可以由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由几个单位承包。承包单位承包后,还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包给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主体承包合同一样,分包合同的分包给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同主体承包合同一样,分包合同的分包人也必须具有承包的资格。在一般情况下,承包人转包合同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得私自转包,更不得转包给没有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队或从转包合同中获利。本案中,承包人应就整个工程对发包人负责,并不是说转包出去后,承包人就不再对发包人负责,而改由分包人负责了。分包人只是就分包的工程队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是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若分包的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发包人应找承包人解决,再由承包人分包人解决。本案中,承包人建筑公司未征求发包人的同意而将宿舍楼工程转包给了没有资格证书的茂记乡工程队,建筑公司应先对医院承担乡工程队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医院是不能找到工程队的,然后,建筑公司再追究工程队的责任。医院是不能找到工程队的。何况工程队已经解散。另外应注意,院方应该注意,院方代表在地上发现承包人了解分包人的资格、资信等情况,以确定分包后对工程质量有无影响、承包人分包是否合理。发包方的这些疏忽可以说是酿造成的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也有一定的责任。专家释疑:建筑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再包给他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加工承揽性质的合同,故承包应具备承揽该项工程的能力,发包人也正是基于承包人具备承揽该项工程的能力,发包人也正是基于承包人有该行为能力并基于该承包人的能力。承包人签订建承包合同后,有亲自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层层转包,从中渔利,最终结果是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故法律上不允许承包人将整个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对于建筑工程转包合同,应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2020-10-27 10:45:04 回复

工程转包一般不会被允许(招标文件都会规定),违法分包的前提是“违法”,既然“违法”,那肯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那么,结论就是:若工程转包符合法律与合同条款,则“转包”有效,法律应给于承认和保护;若是“违法”分包,则必须承受法律的惩罚,惩罚有分多种:
1、停业整顿,
2、降低资质,
3、被处罚金,
4、相关人员撤职、降低行政与技术级别,
5、相关期限内不得从事多少范围内的事务,等等,还有不少。总之,若有违法,必定也会违规,所以行政处罚也会接踵而来。

是的。承包商违法转包,或发包企业,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雇工承担工资清偿连带责任。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0]12号)第四条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于此种用工主体责任,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第3期)中就明确了:“一般而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直接对外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管理和指挥,也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故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应由其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这种用工主体责任表现为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清偿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发生实际施工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违法发包人对支付工资具有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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