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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判几年

吴** 重庆-城口县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0.10.27 06:27:47 439人阅读

最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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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等情形的。

2020-10-27 06:29:4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名补充规定
(四)》修改的4个罪名之一——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
(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出修正,将原条文保护的对象由“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在研究起草这一罪名过程中,对于是否将罪状中的“其他”二字体现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将本款罪名确定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

一,“其他”属于列举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范围上有一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现。

二,对于类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过规定,如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应的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并没有出现“其他”二字。

您好,您这个情况,是否当事人家属?是否已经收到了拘留通知书?通知书涉嫌的罪名是什么?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情,哪天抓获的?正常情况,刑事拘留37天,在这个过程当中,公安会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如果逮捕通过的话,那么就会一直延长羁押,直到判决出来,您目前情况建议尽快会见,而且目前属于公安的侦查阶段,除了律师之外,任何人都不可以见面的,这种情况可以让律师会见到当事人了解清楚全面的情况之后,分析案情,看是否可以争取无罪或取保候审,然后评估可能下一步涉及的风险及后果,研究法律的对策解决方案,全面的争取最大的权益。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由《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进行详细规定,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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