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以上是对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债务人与担保人的关系 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分别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应当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称为共同保证。共同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比单个保证更为可靠。共同保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那么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都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保证人内部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其内部约定的份额分担,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平均分担。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除危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外,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是否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申请撤销合同。因此,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有权选择是继续履行还是撤销该合同。 总之,选择权利是属于债权人的,如果债权人认为虽然订立合同时受到了欺诈,但是合同履行对自己更有利,那么就可以继续履行该合同;如果债权人认为撤销合同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在主合同与保证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关系消灭,由于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双方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担保人是不是连带债务人的回答,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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