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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怎样解释

张* 甘肃-陇南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26 19:03:55 482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怎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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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020-10-26 19:05:55 回复

易法通解答:
《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可以申请执行;已经受理的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比如被人打伤处理完了,构成重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如果是生效的,与前次原因有关或是其引发的,可以再就新发生的费用: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你不能就一件事多次。当事人重复的,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出现变化,裁定不予受理,后来复发,裁定驳回,不能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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