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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婚后财产,在离婚时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朱** 新疆-阿勒泰 离婚咨询 2020.10.26 18:43:14 496人阅读

如何解释婚后财产,在离婚时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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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后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财产怎么分割
夫妻在离婚时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5.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2020-10-26 18:44:1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财产分割的规定: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α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δ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δ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财产分割的规定: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α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δ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δ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解答如下, 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事原则,婚姻关系也是如此,婚姻双方有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依照法定处理。总结起来,婚前财产的分割方法如下:
一、婚前财产的一般性分割新婚姻法经过修改,婚前财产属夫妻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本条规定应当注意的是:
(一)婚前与婚后的判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即是领取结婚证之后,在此之前都算是婚前,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即是婚前个人财产。诸如其他婚礼,采办等都不能作为判断标准。
(二)婚前财产随结婚时间的性质变化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是指出夫妻婚前财产在婚后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婚前财产的损耗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出现损耗、灭失的情况,一方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婚前财产的特殊性分割
1、《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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