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房产税只对经营性用房和出租房征收,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物业税则不同,是一种财产税,以财产的持有(不分经营性非经营性)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不仅仅对房产而且对房产地产都要征收,也不会扣除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面积。 3、房产税只是房地产税费体制中极小的一部分,而物业税几乎囊括了目前房地产税费体制中所有的税费。 4、房产税只对部分房产征收,而物业税是对所有房产地产征收。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 1.2%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房产税只对经营性用房和出租房征收,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物业税则不同,是一种财产税,以财产的持有(不分经营性非经营性)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不仅仅对房产而且对房产地产都要征收,也不会扣除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面积。 3、房产税只是房地产税费体制中极小的一部分,而物业税几乎囊括了目前房地产税费体制中所有的税费。 4、房产税只对部分房产征收,而物业税是对所有房产地产征收。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 1.2%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房产税只对经营性用房和出租房征收,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物业税则不同,是一种财产税,以财产的持有(不分经营性非经营性)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不仅仅对房产而且对房产地产都要征收,也不会扣除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面积。 3、房产税只是房地产税费体制中极小的一部分,而物业税几乎囊括了目前房地产税费体制中所有的税费。 4、房产税只对部分房产征收,而物业税是对所有房产地产征收。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 1.2%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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