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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我13年离婚的,当时有外债,但财产也没分,现在他不还外债,我还有权起诉分割财产吗?

ask****961 内蒙古-赤峰 离婚咨询 2020.10.25 13:54:51 324人阅读

我想咨询下,我13年离婚的,当时有外债,但财产也没分,现在他不还外债,我还有权起诉分割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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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内蒙古-赤峰 咨询解答:1263条

当然有权利分割。

2020-10-25 14:06:2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从法律上来说,夫妻离婚时并不一定非要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均不主张分割,不会主动要求分割。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以后更多纠葛,最好在离婚时把共同财产分割好。
2、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是两年,自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离婚时财产应当怎样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离婚时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与非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大体相同。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由于涉外离婚涉及的财产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不动产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在中国离婚的情况
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在国外离婚的情况
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离婚时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与非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大体相同。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由于涉外离婚涉及的财产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不动产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在中国离婚的情况
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在国外离婚的情况
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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