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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见证人条件有什么

朱* 新疆-省直辖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25 13:27:43 496人阅读

刑事诉讼的见证人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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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刑事诉讼的见证人条件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的见证人条件是,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又称在场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2020-10-25 13:29:4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书。(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都须原告签字或盖章)
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都得用A4的纸。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本法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在订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其 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相对人明知代订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其 三,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不的条件有哪些
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
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考验期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附条件不附带处分
附条件不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附条件不撤销
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附条件不救济
对附条件不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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