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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南交通事故理赔中心有时间限时吗?

ask****051 浙江-宁波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0.10.25 11:31:14 469人阅读

你好.芜湖南交通事故理赔中心有时间限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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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是:
1、全市18家承保机动车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都将派员进驻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了优良、舒适的环境,供群众处理事故和保险理赔,提高交通事故的自撤率,促进和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交通事故可以得到公开建立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公平、公正的处理,有利促进社会和谐,进行集中办公,受理各方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索赔申请、扯皮;
2、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都将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对物损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可以当场办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减少群众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的等候时间和往返次数,其主要目的是方便群众解决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设立的各分中心;
4,减少群众的往返奔波,同时,还可以起到打击和遏制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犯罪活动的作用,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推诿,可以使群众免遭事故发生后的日晒雨淋、本市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进驻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可为不能或无力派出理赔工作人员的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财产损失评估有争议的群众提供服务

2020-10-25 11:40:14 回复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您好,关于芜湖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期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
1、暂扣车辆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期限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医保待遇不能在异地使用:社保卡中的医保报销待遇,只能在参保地的社保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定点机构使用,不能跨区(异地)使用;
2、参保人要异地就诊并享受医保待遇的:应办理转诊手续,并经当地的社保部门批准而在异地的定点机构就诊,才可以回社保参保地的社保部门享受医保待遇;
3、具体的异地定医保定点及转诊手续,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事先咨询参保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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