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家长有能力并愿意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罪犯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具备监管帮教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包括家长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和家长愿意履行监护职责。这两个方面的条件主要应表现为:
一、家庭环境良好,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父母对孩子应当充满温情和关爱。
二、教育方式适当,家庭成员要懂得科学健康的家庭教育方式,不应该冷落孩子的想法和观念,要对孩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起到引导作用。
三、家庭中父母的文化素质较高,对自身要求严格,洁身自好,不应具有不良嗜好或者经常做出不文明举动。
四、家庭成员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思想教育关心程度高,要时刻关注孩子内心世界的变化,然后加以正确的引导,不能只关心孩子的物质需求而忽视他们在精神上的需要。
五、家长应该积极主动地关心犯罪后的孩子,不应由于孩子犯罪就对其不闻不问,让孩子放任自流。
(二)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是罪行较轻,非监禁刑的适用特点和要求即为犯罪人的罪行较轻,对未成年人犯罪也是相同的。如果其所犯罪行情节严重或多次犯罪或属累犯不应适用非监禁刑。
第二是犯罪人为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如果其主观上不能表现出悔罪态度,不利于对其进行帮教。
第三是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给予赔偿,或者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对于被害人来说,他们所付出的是本不应付出的代价,所以如果犯罪人不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而对严重或者恶性的刑事犯罪案件来讲,被害人或其亲属从心里上很难接受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处以非监禁刑事处罚,由此就可能产生一系列的其他司法风险。
(三)适用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社会环境好
适用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条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社会的支持和帮助。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矫正条件,社区、学校、工厂、居委会、村委会等有支持条件并且乐于管理辖区内的未成年犯。所以社区帮教网络和制度的健全是把社区作为恢复过程的基本要求,鼓励社区发挥在社会矫治方面的作用,以恢复性活动来消除犯罪的烙印,最大限度地寻求解决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最佳途径。否则对未成年人的思想上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同时社区必须要对未成年犯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尽可能的对有困难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援。所以保证社区帮教的作用才能更好的实现未成年非监禁刑的适用问题,否则将会造成人民对未成年人减轻处罚却无法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其再次犯罪的后果。这样就会适得其反,丧失了非监禁刑适用的意义。
(四)系在校学生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予以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对在校学生适用非监禁刑后,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所以学校有义务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在这个前提下,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既能保障非监禁刑对于未成年人的改造作用又不耽误未成年人应受教育的权利。而且学校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良好的监管和与司法执行部门进行联系交流,可以很大程度上帮助少年犯进行改造,预防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五)一贯表现好
要酌情考虑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贯表现。比如对在日常生活学习勤奋努力,成绩良好,表现优秀,乐于助人,尊师敬长的未成年人,因一时冲动、受人邀约、指使、胁迫;或劣迹前科的,一时失足,走上了犯罪道路,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例如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从宣判后十日后,就是在缓刑两年期间不能再犯错,不用去蹲监的,到两年后,那犯罪的某人就没事了。监禁刑以惩罚和改造罪犯为目标,监禁刑的执行关乎这一目标能否实现。目前我国的监禁刑执行制度缺乏人性化,容易连带剥夺犯罪人一些合法权利,此外,传统监禁模式固有的弊端也阻碍了犯人的再社会化,因此,有必要变革监禁刑执行制度,倡导行刑的人性化与社会化。
您好!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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