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5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或者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属于“数量较大”的情形。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或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属于“数量巨大”的情形。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的情形。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1000一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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