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组织,开办药经营的业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具有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第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者
第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申请开办药店时,您应该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临时工和正式工都是劳动者,不顾可否签订合同,均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当然算工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量问题的复函》的限定,对按照有关限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公司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量为持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持续工龄,可视为交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持续工龄,要按限定交纳养老保险费,计量交费年限,无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量视为交费年限或交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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