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违约与合同诈骗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行为人是有实际的履行能力,并非旨在诈骗人钱财。如行为人已超出自己履约能力,但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没有完全履约,但也不能认定为诈骗。 二、内容半真半假合同。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受到条件的制约,如行为人也为履约合同作努力,最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履约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行为人没有为合同的履行作出努力,应当认定诈骗。 三,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行为人主观上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图,利用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占有人财物为目的,应认定为诈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订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支持。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买卖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交易中的定金和订金是有很大区别的。
定金”与“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法律上的含义却截然不同。
1.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2.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3.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4.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提存是债务关系消灭的重要方式之一,提存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那么合同提存程序规定有哪些,提存公证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可以提取提存物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以及标的物提存后的通知义务应该由谁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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