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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共同买的房子,只有一方交房贷,离婚后怎么分?

137****5994 湖南-常德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0.21 19:46:12 429人阅读

再婚后共同买的房子,只有一方交房贷,离婚后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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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常德 咨询解答:2814条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为原则,另一方未交房贷而积累的存款也属于共同财产

2020-10-21 22:33:32 回复
地区:湖南-常德 咨询解答:1268条

你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020-10-26 01:1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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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875520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45909条

平分

2020-10-22 20:2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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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897128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张家界 咨询解答:3254条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候应当平均分割。

2020-10-21 21:2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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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363871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常德 咨询解答:2475条

平均分割!

2020-10-21 21:20:2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借款人只起诉一人之后可否再诉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借款人能只一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之规定:连带之债,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此外,《民法通则》第87条还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共同借款人对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共同借款人抗辩其内部存在约定的或者实际的使用份额,则对此抗辩内容进行审查,一旦查明属实,就在判决主文中明确承担了债务的借款人可依照份额进行追偿;
(2)如果共同借款人未抗辩存在使用份额,亦未对共同借款行为做出解释,则在判决中明确承担了清偿义务的借款人能依照实际使用份额向其他借款人进行追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借款人能只一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之规定:连带之债,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此外,《民法通则》第87条还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共同借款人对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共同借款人抗辩其内部存在约定的或者实际的使用份额,则对此抗辩内容进行审查,一旦查明属实,就在判决主文中明确承担了债务的借款人可依照份额进行追偿;
(2)如果共同借款人未抗辩存在使用份额,亦未对共同借款行为做出解释,则在判决中明确承担了清偿义务的借款人能依照实际使用份额向其他借款人进行追偿。

你好,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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