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 3、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获利的行为。 4、看彩头量的多少,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认定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赌头、赌棍、赌场业主与一般参与的群众区别开来,对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后者主要是批评教育。对于亲属或者朋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其次是区分赌博罪与其他罪的界限,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对于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直接行凶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罪处理;赌徒用暴力、威胁手段抢走他人赌资或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则按照抢劫罪处理。
1、网上娱乐赌钱是违法的,涉嫌赌博罪。
2、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开设赌场”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俗话说,十赌九输,网络赌博害人害己。面对来历不明的网站和广告链接,不要轻易进入。凡是遇到通过第三方代理商以货币购买的形式运营的网络游戏,一定要提高警惕,特别是输赢数额较大,脱离娱乐性质的,属违法行为,必须远离,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网络赌博中,玩家、俱乐部和平台这三方均触犯了法律,玩家和俱乐部都会视情节轻重被拘留或判刑。在明知道有人利用它的平台从事赌博,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还间接、直接的从中牟利,这个网络平台就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即便是平台声称自己不知道这些情况的发生,它仍然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络赌博具有成本低、利润丰厚、隐蔽性强、易组织等优势,使人很容易接触到网络赌博并参与其中。近年来,网络赌博蔓延迅速并产生了各种表现形式:运营赌博游戏直接开设赌场、将赌博游戏嵌入正常游戏引诱赌博、线上游戏线下结算分离组织赌博、为境外赌博网站代理组织线下投注赌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未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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