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您好,您这个情况,是否当事人家属?是否已经收到了拘留通知书?通知书涉嫌的罪名是什么?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情,哪天抓获的?正常情况,刑事拘留37天,在这个过程当中,公安会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如果逮捕通过的话,那么就会一直延长羁押,直到判决出来,您目前情况建议尽快会见,而且目前属于公安的侦查阶段,除了律师之外,任何人都不可以见面的,这种情况可以让律师会见到当事人了解清楚全面的情况之后,分析案情,看是否可以争取无罪或取保候审,然后评估可能下一步涉及的风险及后果,研究法律的对策解决方案,全面的争取最大的权益。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3号)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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