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版权声明不可少
版权声明就是版权内容的使用许可证,是防止网络侵权的第一步。它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很可惜,很多媒体都忽视了这一点,或者只是象征性地放上“版权所有”四个字,没有认真对待。一个充分的版权声明,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1、声明自己是版权材料的著作权人。
2、使用条款,即访问者可以如何使用版权材料。如果允许转载,往往会要求附上原网站的链接和出处。如果不允许转载,就应该加一个警告,警示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3、获知详细信息和联系未尽事项的方式。
(二)发出侵权通知书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侵权通知书,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后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要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侵权通知书上必须包括三方面内容:
1、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请注意,这三方面内容缺一不可,否则就会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国家版权局的网站首页上,就有规范格式的《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可供下载,并有详尽的填写说明。使用的时候,只要按规定填写,然后签名或加盖公章即可。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但这里需要提及的是,要想享有知识产权是要经过相关部门认证注册的,我们现在经常在网络上寻找的一些素材绝大部分都没有相关的注册认证,可以默认为这些素材的创造者允许其他人引用。 还有一点是,如果你对下载来的经过了修改,如果背离了原作者的主题那么你就是修改后这些素材的原作者,如果只是在一些小点上做修改已达到更融合自己的设计的话那最多只能算是套用,够不成侵权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关键图案或名称一定不能随便使用,比如一些企业的注册商标、能够代表企业的及文字、企业官方的名称等等。对这些东西的使用需要经过相关单位的认可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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