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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李** 江苏-泰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21 10:25:31 9473人阅读

2020年江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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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2017年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一、一至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一级: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85;
、: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75。
【备注】: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伤残津贴按月发放,同时不定期进行调整。
二、五至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五级:本人工资70;
、六级:本人工资60。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2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18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4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3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至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1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8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2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1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1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供养亲属抚恤金30或40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备注】: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6号)精神,2017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099元。同时根据嘉兴市社会保障局文件通知(嘉社保〔2018〕14号),嘉兴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新基数已公布。具体如下:
1、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全部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启用为3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启用为4010元)。
2、上述社会保险的新基数从2018年05月01日开始执行,申报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缴纳,高于上限的按上限缴纳。
3、社保调基后新增委托人员,若要往调基月前补缴,只能用新基数上下限标准进行补缴。
4、补差范围:针对2018年1月-4月在保,且缴费基数低于3060的参保员工,补2018年1月-4月养老、失业、工伤、生育险种单位部分差额。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2018年黑龙江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55740元,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45元。黑龙江省职工平均月薪为:4538元;全国职工平均月薪:4757销售人员:3668;业务员销售代表:3347;技术工人:6788;销售管理:5046;行政后勤:2764;客服技术支持:3343;财务审计税务:3025;装卸叉车工:8222;市场策划公关:5375;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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