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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执法部门怎么罚款的,需要罚多少钱?

岳** 西藏-那曲 行政处罚咨询 2020.10.21 05:22:19 471人阅读

无证行医,执法部门怎么罚款的,需要罚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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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一般无权直接处罚,但是可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若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标准,公关机关可以立案。《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明知非法行医会危害患者生命安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二次行政处罚后,仍无证行医,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规定:
第五十七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10-21 05:24:1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证行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怎么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证行医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罪,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处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拘役或者管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罚金的执行主体是
第一审人民
根据《刑法》
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执行,即一审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
(二)罚金由人民司法警察部门执行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七条人民司法警察的职责第
(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项执行死刑;
(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另外,作为
(八)项它既是一个冲实性条款,指导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也是适应形式发展和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拓宽司法警察职责的弹性条款,以上规定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节人民执行机构的职责中,就不包括刑罚的执行,只是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则的精神,人民司法警察的职责应当包括执行罚金。
执行罚金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可以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这就是说执行罚金具有:
1、限期缴纳;
2、强制缴纳;
3、随时追缴;
4、裁定减免四个方面的规定。在谈执行规定前,我讲一下现实中存在的情况,众所周知,对于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绝大部分犯罪分子的罚金都是其家人代为缴纳的。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罪责自负,反对株连,但是犯罪分子家人自愿代为缴纳的,我们还是应该收缴。对于那些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外出务工的犯罪分子(因为罚金是一种刑罚,在罚金未执行完毕以前都应称之为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及在家的犯罪分子罚金的执行都比较困难。明知其劳动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比如建房、购买家用电器、生活开支等)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本人不在家,或其家人以是其本人犯罪不能执行家庭财产为由进行阻拦,这就为执行增加了难度。结合现实中的实际情况,再来谈执行措施。笔-者在这里主要讲两个方面。一是强制缴纳,二是裁定减免。
(一)强制缴纳
1、强制缴纳可参照民诉法的规定。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强制缴纳,就是指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参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而采取扣划、提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的还可参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2000年11月15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罚款、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拆抵罚金,是一种促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一种措施。
2、强制缴纳可执行共同财产。
对于那种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在家或外出务工的犯罪分子的罚金的执行,只要查证属实其家庭财产是其共同财产,就应当给其家庭成员讲清楚有关法律规定并告诉犯罪分子主动缴纳罚金,否则我们将执行其家庭财产中犯罪分子的那一份财产。这一点,可能许多人会提出疑问。诚然,刑法中明文规定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如果人民查证属实犯罪分子的家庭财是其与家人共同创造,那么犯罪分子就应拥有其中一份财产,就应该依法执行。反之,就按笔-者在后面谈到的对无能力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强制其劳动来折抵罚金。
3、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执行其监护人财产。
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还是与监护人平时对其关心、教育分不开,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监护失职的问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罚金可执行其监护人的财产。

一、罚金刑由哪个部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2000)4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执行。因此罚金刑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执行已无异议。但究竟由人民何部门执行却不统一,有的由执行局执行,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法警队执行,有的抽调各庭室的去突击执行。我们认为,罚金刑由执行局执行较为妥当。首先,人民有内部分工,就应当各司其职,充分体现审执分离的原则,涉及执行的事项应由执行局负责,其执行局在执行条件及实际操作方面均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有利于人民集中执行资源和统一调度执行力量。但终究罚金刑由执行局执行无法律上的依据,故有必要对此予以立法加以明确,或者因这是内部的分工问题,由最高人民对此作出有关司法解释。 二、罚金刑的强制措施有哪些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均规定对罚金刑予以“强制追缴”,但如何强制追缴,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外,再无其他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种种执行强制手段,但仅适用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不适用于罚金刑的执行,因法无明文规定,人民面对罚金刑执行的种种困难,变得无所适从,强制性并不能得到体现,影响了罚金的执行效率。罚金刑是财产刑,与民事执行程序中对金钱给付、财产交付等财产执行有着相似之处,对罚金刑的执行强制措施可参照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规定,应包括: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二)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四)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充分保证了执行的强制手段,才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威慑力,才能更好的发挥执行员在执行中的作用,从而确保罚金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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