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加油站合同并不一定属于无效合同,在符合无效情形下的合同才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对于某些合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如果未办理相应手续,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交通事故全需要负全责的情形: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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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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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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