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采矿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向采矿企业颁发的,授予采矿企业以采矿权的正式法律文书。
1、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4、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
解答如下, 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如下:
(1)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技术和设备决定了矿山企业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程度。资金更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前提。
(2)有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采矿权人必须是能够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
(3)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定前提。一是采矿权申请人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在法律上具有在其探矿权范围内的采矿优先权。二是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未设立任何矿业权的“空白地”。具备上述两项条件之一,即具备了申请采矿权的基本前提。
人民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对被申请执行人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等冻结,更不能评估计价拍卖。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等证件,是行政许可的范畴,不是财产,没有执行权。可以请求国土部门配合执行。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