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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是什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做出有罪认定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在证明标准的概念中,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证明标准是做出有罪认定必须达到的证明程度,至于做出无罪处理本身是不需要达到什么证明标准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据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是不一样的,在自诉案件中证明标准主要在两个阶段存在。
二、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1、立案阶段的证明标准对自诉案件来说,立案是与审判相衔接的,一旦受理,就直接进入审判程序。是否立案,则由人民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自诉人有举证责任。从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都要求自诉人提供证据,而且要求提供足够的证据,即要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否则,其将被驳回。自诉人在时的举证要达到的证明标准,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仅用有证据证明,有足够证据,以及证据充分来说明。这些词涵盖的范围实在太不确定,尤其是证据充分是对证据的数量要求,不仅在立案时要求证据充分,而且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以及做出判决时都要求证据充分这样一来,使得自诉案件在立案与审判时的证明标准似乎一样,造成了一些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要求立案时自诉人的举证达到以做出判决时所需的证据数量。因此无怪乎有自诉人说,能立上案,官司就算赢了。由于这个标准不是很具体,如果理解的过低,就容易导致诉权的滥用,过高则使被害人权利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使可能构成犯罪的人。笔者认为,时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所包含的基本事实(如犯罪构成中的主体、客观方面)存在就算是足够了,对于证据的真伪可不予追究过细,只要不是明显的伪证即可,没必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为,如果自诉人连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都没有,那么他在诉讼中也是很被动的,并且会导致行使诉权与履行义务的不对称,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要定位为证据充分确凿,就会浪费诉讼资源,毕竟开庭审理阶段还要开示证据和质证,并且还会导致自诉人可能因不能达到证明责任标准而被迫放弃权,其合法权益便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不利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追诉。人民可以进行调解和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是自诉程序的一大特点,而通过调解或和解结案的案件,在证据上一般就不要求严格的证明标准,只要被告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表示认可,愿意向被害人表示歉意和给予适当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侵害行为表示谅解和接受和解方案,案件就无须再进行繁琐的举证质证程序,被害人能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证据是否达到充分的程度等等,都已无关重要。因此,在立案阶段放宽对自诉案件的证明要求,就使被害人有机会通过调解而解决纠纷,获得赔偿;反之,在自诉案件立案时就要求有充分的证据,则不仅使被害人失去了胜诉的机会,也使被害人丧失了通过调解平息纠纷弥补损失的机会。
2、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自诉案件在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包括自诉人、被告人等在审判过程中履行证明责任应达到的程度,及人民在做出有罪判决时对其裁判结果应该达到的证明程度。自诉人在审判阶段,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达到惩罚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使确信其所指控是真实的,被告人理应承担刑事责任。只要认为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因此自诉人在此阶段的证明标准可以界定为:足以使确认其指控。对被告人而言,在提起反诉后,其证明标准也应该等同于自诉人。对人民而言,同公诉案件一样,都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立法对刑事案件定案时认定有罪的统一证明标准,只要未达到这一标准,就只能做出无罪判决,此时国家已经尽到了在程序上对被害人权益加以关注和保护的责任,而不应再归咎于程序缺陷。
2020-10-20 13:15: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