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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怎么确定

蒋** 上海-宝山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20 09:02:19 347人阅读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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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怎么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怎么确定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均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都作了限制。
1.持股数量要求。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提讼时的持股数额没有限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2.持股时间要求。新《公司法》第152条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时间也没有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规定为“连续180日以上”,随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强调这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提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如果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后,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应裁定终结诉讼,除非由其它适格股东作为原告继续该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从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均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原告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的地位法律虽然赋予了股东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权利,但实体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仍然是公司,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也需要公司的配合,因此公司经常需要参加诉讼。笔者认为把公司在诉讼中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较为合理。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讼权利已经由原告股东代为行使,因此公司没有的请求权,但公司又对袱发递菏郛孤店酞锭喀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该把公司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参加诉讼。
四、其他股东的地位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对公司其他股东将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诉讼中其他股东的地位就成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重要问题。当数个股东分别就同一事实提出代表诉讼时,若无其他限定因素,一般允许先立案的诉讼继续进行,其他诉讼则会被中止、驳回或合并到已立案的诉讼中去。当诉讼开始后,通常允许并鼓励其他股东,加入到原告队伍中去,当原告股东人数众多时,要指定代表人,按集团诉讼的要求来处理。笔者认为,在原告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后,应当由发布公告,其他股东可以申请加入诉讼,成为共同原告。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不宜主动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原告,因为公司股东之间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判决生效后,没有申请参加诉讼的股东,不能以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讼。如果参加诉讼的股东过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诉讼的原理来处理。

2020-10-20 09:03:19 回复

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怎么确定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只列举规定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法》未专门规定管辖规定。
2、存在两种观点: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专属管辖;股东派生诉讼诉由是第三人侵犯了公司的共益权,故应按照实际的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
3、具体中究竟选择公司住所地人民专属管辖还是选择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目前法律尚无定论,而在实践中综合判例结果来看,只要原告适格,且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其他要件,公司住所地人民与依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而确定的均有管辖。

您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要如何确定管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只列举规定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法》未专门规定管辖规定。
2、存在两种观点: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专属管辖;股东派生诉讼诉由是第三人侵犯了公司的共益权,故应按照实际的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
3、具体中究竟选择公司住所地人民专属管辖还是选择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目前法律尚无定论,而在实践中综合判例结果来看,只要原告适格,且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其他要件,公司住所地人民与依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而确定的均有管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两者区别
1、依据不同
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讼。
2、提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
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及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有所不同。在英美,公司是作为名义上的被告参加诉讼的,同时,公司又是代表诉讼中的真正原告。因为如果股东原告胜诉,直接受益的是公司。而根据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不参加诉讼。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看,公司是被作为第三人对待的。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在英国,若股东参与了所诉的过错行为的话,就因其不具备“干净的手”而无资格提起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中对原告股东一般没有限制。
6、提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提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
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股东、被告和公司,还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其他所有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对同一个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对原、被告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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