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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我朋友在KTV喝多了,可能与KTV小姐发生关系之后告他强奸。

杨* 云南-楚雄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0.10.19 18:48:24 462人阅读

昨晚我朋友在KTV喝多了,可能与KTV小姐发生关系之后告他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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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法律意见】
对方是自愿的,不是,不涉嫌罪。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0-10-19 18:49:24 回复

报警要请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求相应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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