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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哪些?

陈** 天津-塘沽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19 05:06:53 301人阅读

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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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不符合条件,没有明确的被告,不是适格的原告等等不予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该期限内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0-10-19 05:07:53 回复

要看具体案情,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离婚案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的情况有哪些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女方按照计划生育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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