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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鉴定结果与第一次鉴定结果偏离的可能性是否会高,有无鉴定成“重伤”的可能性?

ask****866 山西-大同 人身侵权咨询 2020.10.19 05:15:05 427人阅读

目前眼睛伤情鉴定结果为:“暂定轻伤二级”,现在等待第二次手术,想咨询以下事项 1、感觉第一次为“暂定”,是否还会进行第二次鉴定? 2、第一次鉴定是否按照轻伤标准进行全面鉴定,尤其是视力鉴定? 3、第二次鉴定方式、方法、内容、标准是否与第一次一致? 4、如果手术很成功,第二次鉴定结果与第一次鉴定结果偏离的可能性是否会高,有无鉴定成“重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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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523178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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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 暂时认定的 一般是伤情已经构成基本轻伤了 如果治疗后伤情恢复不好 存在重伤的情况

2020-10-19 10:3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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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493100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西-大同 咨询解答:1117条

你说了这么多,虽然看起来很多,但是没有任何实质内容。

2020-10-19 17:08:17 回复

二次起诉离婚判离的可能性有多大无法确定。
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的,仍要由法院来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及对方是否同意离婚等具体情况来判决,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而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的,仍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此规定与《婚姻法》相抵触,不再适用),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律意见】
竞争性谈判谈判期间是不可以公开每个投标人的价格的。但是在结束之后,是要公布中标情况。
参见的法律条文如此:
《政府采购法》中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采购的一种方式,是由谈判小组一家一家的谈判,最后确定最优的供应商。

1、招标不能进行二次报价。如果在招标工作中进行二次报价,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2、如果进行二次报价,就不是招标,而是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 3、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中, 第二次报价高于 第一次报价,或者第次报价高于第-1次报价,则该次报价无效。同时,任意一次报价,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属于无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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