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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让保全该如何办

冯**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债务债权咨询 2020.10.19 04:03:16 323人阅读

法院不让保全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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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股权全部转让后转让款怎么分配问题解答如下,
一、已确定分配方案的公司利润是原股东的债权标的而非公司净资产
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经营的财务成果,根据《公司法》第35条、16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另外,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的利润在未分配之前,属于公司净资产,与股东个人没有直接的财产权属联系;而如果利润分配给付给股东后,自然就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又相分离,这两点都是毫无争议的。
现在需要探究的问题是,当股东会利润方案确定后,但尚未分配的利润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笔者认为,代表着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如果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或是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就意味着公司对股东作出了一个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分配利润的许诺,由于这个许诺,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利润尚未给付转化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但已固定成为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标的,如果该股东此时转让股权,也只是改变他的股东身份,而不会改变他的债权人身份。
二、原股东享有的是股利给付请求权而非股利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股东享有自益权和公益 168权,自益权具体体现为资产受益权(包括股息和红利的受益权)、股份转让权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具有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属于股东自益权的一种。该权利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是与股东身份不可分的。股东一旦丧失股东身份,就会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因此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就不再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不论是转让前的还是转让后的。
实践中,出现某些公司多年没有分配利润,而当股东将股权转让后不久,公司又进行了利润分配的情形,这时原股东往往心有不甘,诉至,要求分配股权转让前的利润,此种诉求一般得不到支持。这是因为,股东能否最终分配到利润要看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作出分配决议。在股东会通过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前,股东享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无法具体实现。只有当股东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的分配请求权才能转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该股利给付请求权的性质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可以与股权分离而存在,不当然随同股权而转移。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前股东会已经决定分配的利润.原股东虽然因转让股权而丧失股东资格,但仍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利润。
三、已确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股权在转让对价时已有所体现
实践中,股权在转让时通常会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双方会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如果该公司有税后利润,即使未分配(也未有分配方案),它都是对股东投资的回报,因为公司资本的增加也就是股东权益的增加,它增强了公司的经营实力,也为未来的经营奠定了基础,同等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势必要高于已经确定分配方案的股权。因为公司的分配方案一旦确定,相当于公司要拿出公司净资产的一部分给股东,意味着公司资产的减少,股权当前对应的价值也会相应减少。因此在交易双方均知晓公司存在已确定分配方案的利润时,股权的交易价格会将其纳入一个考虑因素而有所体现,对于交易双方都是公平公开的。
四、现股东的法律保护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现股东(受让方)主张在交易过程中受到原股东(出让方)的欺诈,原股东故意隐瞒公司存在已确定分配方案未给付利润的情形,导致现股东对股权价值产生错误评估,而形成不公平的交易价格,从而向公司请求给付该利润,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公司与原股东是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既然已作出股东会决议,对利润进行了分配,原股东就是该利润确定的债权人,可随时向公司主张给付该利润,其他人无法定和约定事由,无法取而代之。
而原股东与现股东之间是转让合同关系,如果原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故意隐瞒利润分配决议这个影响股权价格的重要事实,其可构成合同中的欺诈行为,现股东可以向请求撤销该合同,要求返还转让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来获得法律保护,但其并不能向公司直接主张给付该分配利润。

2。如果作价不公允的,在作价公允的前提下,在个别报表上无需按权益法模拟调整对子公司
A的投资。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按对子公司A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帐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A”1、母公司将其对子公司A的投资转让给另一子公司
B,与常规的股权转让会计分录相同。转让价款与原对子公司A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母公司将其对子公司A的投资无偿划转给另一子公司B。合并报表时将其作为内部交易抵销,借记“长期股权投资——B”,则实际作价与子公司A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权益易原则处理,应视同母公司以子公司A的股权对子公司B追加资本性投入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让保全怎样处理
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不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一般是由于申请人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如没有提供担保、没有提供被保全财产的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财产保全有什么风险
申请财产保全是我国法律赋予诉讼人基本的权利,而申请财产保全也是许多诉讼人会选择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于经济案件来说,申请财产保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后期胜诉后获得自己应对的经济利益,而避免对方转移和藏匿财产造成即使胜诉还依然无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发生。
但是,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没有风险,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此我们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需要特别慎重,避免出现可能的风险。
1、申请保证金的风险
由于我国对财产保全的制度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时候会按照规定来缴纳相应的保证金,而这部分保证金作为申请的时候就必须提前缴纳给,在发生错误申请而对被申请人造成较大风险的时候是可以依法赔付给对方的。
2、法律风险
申请财产保全会让对对方的财产执行相关保全措施,如暂时性冻结对方的银行存款等,这些措施都可能会对让对方的经济和生活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如果我们的财产保全措施未有正当和必要性,而确实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较大损失的,将会可能被对方诉讼,控告我方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将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
是自然人的,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
(律师取证需带资料:律师执业证原件、调查取证的证明原件、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不收费,当场办理);
5、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6、律师事务所函;
7、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房地产权中心打印房地产登记表,需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房地产权号,工本费50元);
8、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必须亲自到签字);
9、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而没有争议、没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证明,原件(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权中心开无查封、抵押记录的证明);
1
1、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2、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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