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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和监护权有什么区别,孩子跟随姑姑一起生活,为什么只有监护权

李** 江苏-沭阳 子女抚养咨询 2020.10.16 12:38:41 355人阅读

抚养权监护权有什么区别,孩子跟随姑姑一起生活,为什么只有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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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
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3、我国立法上关于抚养权的缺憾
对抚养权没有明确的定义,至于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

2020-10-16 12:4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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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服刑或失踪,均属于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未成年人是国家与民族的未来,是国家法律依法保护的对象。人民在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时候,必定以未成年人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直系亲属、近亲属或朋友哪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核心原则,作出指定监护权的判决。但是法定原则是,优先由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作为监护人。在该未成年人属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下,会适当考虑其个人观点。
2、民法通则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担任:
A、祖父母,外祖父母。
B、兄姐。
C、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或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对监护权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判决。没有
第一、
第二款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婚姻法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4、婚姻法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
5、因此,如果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在有抚养能力的情形下,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应依法履行监护义务。此种情形下,属于其法定义务,不容其拒绝。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6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8条、29条

【法律意见】父母健在亲哥哥不能担任监护人。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不一定是户口上的户主,户主一般是户口中辈分最长的,而你的监护人是法律上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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