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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董** 安徽-铜陵 土地承包咨询 2016.10.18 09:40:32 1563人阅读

因为我是农村的,我家的田地都转包了出去,现在这个土地转变经营权又被包了出去。 不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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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南宁 咨询解答:51条

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惠农政策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由此也带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益增多,主要表现在村民之间、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由于涉及到切身经济利益,导致该类纠纷往往矛盾相当激烈,难予协调,更容易引发群访、闹访事件,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1、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明显增长。以如皋市为例,法院受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为19件、43件。由于各级人民调解机构的协调有相当数量的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固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的数量呈现激增趋势。
2、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具有代表性。虽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还是特别多,但往往一个案件的处理涉及一批村民的利益,如涉及我市林梓镇林梓居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案件处理涉及100多户村民利益。   
3、纠纷持续时间长,进入诉讼后处理难度较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牵涉乡镇、村组、农户等多方利益,往往历经多部门调处,而且有的问题相关法律、政策中也难找到明确的依据,处理结果容易引起一方甚至双方的不满。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4、涉及新农村建设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增加。由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大量农民的土地被集体征用,相关农民失去土地,而村集体给付的补偿标准不能使村民满意从而引发纠纷,并且要求集体返还土地的请求实际已经大多不能实现,该类纠纷涉及许多农户,极可能引发群体矛盾。  
5、案件类型多。不仅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还包括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以及因承包地被征用或被占用而发生的补偿费分配纠纷等。涉土地承包纠纷的多样性决定了审理该类案件的复杂性和疑难程度。  
二、形成原因及折射的问题  
1、村组织对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证法律效力认识不到位,对证书中已确认的土地归属未经合法程序随意处置,导致纠纷发生;村级组织重新处置的直接原因是流转土地被开发建设时带来的利益之争。  
2、不同村镇之间土地流转的补偿标准不一,导致不同村镇农户相互比较,导致纠纷发生。该类纠纷的产生源于各方利益的不均衡,在本市范围内由于地区不一,在土地流转时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不一致。由于不同村镇农户之间信息互通,致使补偿少的地区农户产生意见,要求同等待遇,因此产生纠纷。   
3、部分土地流转合同内容违反了原约定用途,即耕地用作为集中居住建设用地和项目建设,集体土地被以村委会名义租用后,实际用地者为镇政府,由于粮食价格上涨,原本拮据的镇村财政矛盾更突出,短时期内解决的可能性不大,导致纠纷发生。  
4、农村基层组织调处纠纷能力不足,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矛盾是日积月累而来。一些争议不大的纠纷,因没有及时处理而不断扩大,矛盾加深;对一些历史原因存在争议的土地纠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矛盾激化或进一步扩大;还有许多纠纷虽经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处理,表面上平息了纷争,但未从根本上予以解决,随时可能酿成新的纠纷。   
5、法律宣传不到位,乡村干部不依法办事导致纠纷发生。诸如不重视合同管理,甚至于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情形存在。经营权证发放不到位,据反映至今仍有将经营权证书存放在村委会的情形。  
三、建议对策   
1、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协调机制,加大该类纠纷的协调处理力度。法院、政府法制办、农工委、村镇等部门加强沟通,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就及时跟进,协调处理,将矛盾化解于萌芽中。   
2、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户、村镇干部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和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政策法律。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规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行为。   
3、引导村镇管理部门强化合同意识,规范承包经营证书的发放。承包经营证书是农户取得经营权的证明文件,也是农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不少乡村干部对发放证书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证书发不发无所谓,这样往往容易导致纠纷发生。  
4、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情况及土地流转情况的检查。避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容易发生的地方,往往政府检查督促不力,对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土地发包、收回、流转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化解。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掌握、及时处理,能够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防止因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  
5、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建议农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设立仲裁委员会,不断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加快构建乡村调解、县(区)仲裁、司法保障三位一体的调处体系,公正、及时地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6、法院要加强案件审理力度,加大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涉及的法律难点问题强化研究,提高解决该类纠纷的能力。

2016-10-18 09:42:32 回复
地区:海南-海口 咨询解答:152条

在此建议在承包土地的同时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注明转包必须经过本人同意。以避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给自己和他人生活带来不便,谢谢。

2016-10-18 09:49:32 回复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614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者转让给他人承包经营,法律规定要经发包方同意。不然就会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2016-10-18 09:41:3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2、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于某。
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于某某。
诉讼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启东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 会
申请人不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通中民终字第 1240号民 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通中民终字第 1240号民事 判决 ;
二、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关于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并依法 支持申请人的反诉请求 ;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
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2年 3月 1日,经启东市惠萍镇农业综 合服务中心鉴证,双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 份,被申请人将其 325.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申请人。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保留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改变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方与承转方经常会有一些流转纠纷出现,其主要的纠纷有:
1、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
2、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
3、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
4、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毁约的纠纷。
在处理这些纠纷方面,主要方法有:
1,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事实已实际发生,则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承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转包、出租、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3、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对于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土地互换,当事人一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主张解除互换合同的,应不予支持。
4、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毁约的纠纷:让争议各方充分了解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也要从合同签订的时间、背景和土地经营现状等不同情况全面把握土地流转关系,不能死板地硬扣合同条文,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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