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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为两年,是不是最终时效?即人民法院还可以以其他理由申请延长执行期呢?

苏** 湖北-潜江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12 16:47:58 408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为两年,是不是最终时效?即人民法院还可以以其他理由申请延长执行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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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执行期间,是指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的期间的时效是两年,换句话说,就是判决生效后2年内,申请执行人需向申请强制执行。若两年内没有申请,则不会受理,也就是说只有你自己去要债了。我认为你的问题是受理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间,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在6个月内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2020-10-12 16:4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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