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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庭的对于那种离婚了之后探望权的纠纷可以立案嘛,立案案由是啥呢,婚姻家庭纠纷类型有哪些呢?

邓* 安徽-蚌埠 家事纠纷咨询 2016.10.11 19:10:52 302人阅读

法院立案庭的对于那种离婚了之后探望权的纠纷可以立案嘛?立案案由是啥呢?婚姻家庭纠纷类型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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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潍坊 咨询解答:2062条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哪些: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以上是婚姻家庭纠纷类型。

2016-10-11 19:25:52 回复
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1684条

婚姻家庭纠纷类型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5、同居纠纷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6、婚姻无效纠纷
7、撤销婚姻纠纷(受胁迫……)
8、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书面形式?)
9、抚养费纠纷(夫妻——子女)
10、扶养费纠纷(丈夫——妻子)1
1、监护权纠纷1
2、探望权纠纷1
3、赡养纠纷1
4、收养关系关系1
5、分家析产关系

2016-10-11 19:11:5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纠纷的执行
探望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20年修改后于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增加的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对探望权的执行问题是一个新课题,立法尚待完善,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不断研究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的规定,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二、探望权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纠纷的执行
探望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20年修改后于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增加的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对探望权的执行问题是一个新课题,立法尚待完善,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不断研究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的规定,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二、探望权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纠纷的执行
探望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20年修改后于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增加的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对探望权的执行问题是一个新课题,立法尚待完善,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不断研究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需强制执行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的规定,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互相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二、探望权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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