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合议强制的,因为拘传对象时犯罪嫌疑人。而传唤一般是对证人或者了解情况的案外人,不是能采取强制措施的。想要达到你的目的只能先立案,把对方当做嫌疑人拘传才可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离婚诉讼公告送达需要由一方当事人向开具另一方当事人已经失踪的证明。送达这个工作,无论是正常途径的送达还是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几种特殊送达,实际上都属于法庭或者法官需要履行的职责,只不过对方当事人不接传票,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法官比较麻烦,或者不愿意承担一些责任,于是法官为了自己方便把本应该由自己履行的职责不适当的转嫁给当事人,才有了所谓“公告送达需要开具失踪证明”这种荒唐的事情。接下来你需要明确三点:一是送达属于法官份内工作,法官不可能因为无法送达驳回你的。二是法官可能因为无法直接送达拖延案件审理,你要想办法跟法官沟通,促使法官采取公告送达。三是公告送达的采取在法律上没有那么多限制,更多的是法官自己不愿意采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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