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付诸执行,遗嘱人已无法自行说明意图,所以它的真实性主要是客观证据证明。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客观证据,除了存在着的遗嘱本身以外,主 要是遗嘱见证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陈述提供的证明。遗嘱见证人是否能够客观、全面地如实作证,将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需要邀请一定的人员在场进行见证,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就是有效的,并非一定要公证才生效;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均为有效遗嘱。
注意:
1.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2.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3.遗嘱设立在后效力优先,即遗嘱人设立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当以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准。(改变了原《继承 法》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注意:
1.除自书遗嘱外,其它形式的遗嘱均需有见证人参与。
2.见证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以遗嘱见证时为准。如果见证人于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后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见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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