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家庭成员死亡村委会不可随意收回承包地 《 农民日报 》( 2013年01月17日08 版)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普通农民,家里共4口人。1997年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按人头给我家分了8亩承包土地。 2011年5月,我丈夫因病去世。不久前村委会通知要对本村部分机动土地进行重新分配,要以我家人口减少为由收回我丈夫的承包份额。请问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对吗?我有权继承丈夫的承包份额吗? 刘晓兰 刘晓兰读者: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 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 你家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况且尚在耕地三十年的承包期内,应当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因此村委会的做法明显不当。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分配承包地时是根据人口按份分配的,因此人们往往会错误地认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该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像其他遗产一样由他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实际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 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 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因此,你可以继续经营这8亩土地,但这种权利并非依据继承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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