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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第四条应该怎么解释

王* 广西-桂林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9.30 12:09:45 432人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第四条应该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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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时候,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行过程中,工会和职工有权提出异议,并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是工会的法定权利。

四,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示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将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确认。
适用要点
1.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合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向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或者规定的劳动者福利低于集体合同的,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如《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020-09-30 12:10:45 回复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您好,关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1款的详细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做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用人单位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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