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该小区内部道路是业主的共有部分,可以要求打官司要回这条路
1、公共区域是属于所有业主的,不能私自占用,如果私自占用了公共区域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是违法行为。
2、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占用公共区域的业主停止占用,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需要占用公共区域的业主承担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解答如下, 《物权法》中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停放在小区共同道路上的车辆,物业对其进行收费管理,那么,所收取的停车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收益的范畴。如果物业没有将这笔费用返还业主,则就存在一定性质的侵权问题。同样,对这些车辆进行收费,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许可或者授权,也侵犯了业主的权益。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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