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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以结婚为要求的赠与

缑** 辽宁-沈阳 其他咨询 2020.09.27 17:53:12 327人阅读

如何认定以结婚为要求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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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解析: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非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条件不成立,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即失去合法依据,赠与的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之前的状态,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2-11-14 15:4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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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此案件,当事人及法官均持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方某赠与汪某之子捐资助学款,该款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不可撤销的赠与;且方某有强行赠与之意,令汪某无法拒绝,故方某不能再要回该款。另一种意见认为,方某赠与汪某款是以与汪某结婚为条件的,在汪某不与方某结婚方某所附条件不成就时,方某的赠与行为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该赠与行为针对是汪某之子这一特定对象,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方某享有要回所赠与款的权利。律师说法:以结婚为条件赠与时,在结婚未果后能否撤销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又或只有一方愿意接受赠与,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均不能成立。前文中所谓“强行赠与”的观点不能成立。我国法律允许赠与时对受赠人附设一定的义务,也可通过附条件(或附期限)来调整赠与的法律效力。但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和附义务的赠与有着严格的区别。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其所附义务与赠与合同自身的法律效力无关,不会因所附义务而解除或延缓赠与的效力。而在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期限)的成就与否直接关系到赠与的生效或解除。本案中,方某以与汪某结婚为目的赠与汪某5000元的行为,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而非附义务的赠与。只不过方某所附的条件属于法学理论上的延缓条件。在汪某拒绝与方某结婚的情况下,方某设定的条件不成就,则该赠与行为虽成立但不具有法律效力。汪某此时占有方某5000元即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返还义务。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或经过公证的赠与除外。财产转移后,在法定条件下,赠与人也可向受赠人索回财产。本案中,因该款汪某用于其子上学,受益对象明确,利益内容确定。而社会公益具有公共性,是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人支持和享有的共同利益。其最大特征在于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它代表了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中的赠与并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而且亦未经过公证,方某有要回赠与财产的权利,故判决汪某返还方某5000元。

2020-09-27 17:5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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