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否则将因此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当事人行使诉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需要查明的重要案件事实之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136条之规定,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两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长于或短于两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未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另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即一旦权利从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权利人开始寻求救济之日超过20年的,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权利人都丧失胜诉权,法律这么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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