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两年内受到刑事处理的盗窃行为,不能计入盗窃次数。这一点,与诸多基层一线的办案人员交流探讨后也取得一致的意见,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阐述理由:从立法层面检视,并列设置的五种盗窃的成罪标准是一个完整的规制体系,对于多次盗窃的解释与适用,应置于整体之中来阐述。如前所述,多次盗窃在并列规制的体系中具有补充性,如果多次盗窃包含相应的盗窃犯罪行为,就必然与其他并列规定的成罪标准发生重合或者重叠现象,从而违反并列设置治罪标准的基本要义;?从法律适用层面分析,如果允许受过刑事处理的盗窃犯罪计入盗窃次数,则可能发生于累犯情节的适用冲突。具体说,当前罪与正在认定多次盗窃均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时,是否认定累犯情节,就会成为几近无解的适用难题。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前后两罪当属累犯无疑,但就法律适用原则来说,前罪既作为定罪的依据计入盗窃次数,又作为累犯的构成要素成为量刑情节,此乃典型的明显违反刑法上得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且有动辄用刑的严苛之弊。因此,如果将已被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盗窃次数显然是不合适的,也不恰当的。以上就是关于已被刑事处罚能否多次盗窃中再次计入这一问题的解答,希望再来咨询。
【法律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3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准确审理盗窃刑事案件,现提出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盗窃罪 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1、全市审理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刑事案件,“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为四十万元以上。 2、具有《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 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一千元以上: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于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实施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按照本意见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4、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属于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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