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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法院提起诉讼吗?

156****4127 甘肃-兰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26 10:45:17 389人阅读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法院提起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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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兰州 咨询解答:1690条

您好,具体的问题是什么,没有表达的很清楚。

2020-09-26 12:1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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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3996865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甘肃-兰州 咨询解答:1999条

您好,可以提起诉讼的。

2020-09-26 13:24:34 回复


首先,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六条规定,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九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其次,当事人在开庭时应该了解如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
最后意见。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 1、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2、如果原告向说明了情况,一般会考虑的,从谨慎的角度出发,不会轻易认定原告撤诉。 3、按照撤诉处理后,视为原告没有,原告可以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 补充:如果按照程序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赡养纠纷案件中诉权保障中的协调与完善 (一)赡养纠纷案件诉权保障中的协调 1.建立赡养纠纷案件的绿色立案通道。人民在总结过去便民立案的经验,为赡养纠纷案件量身定做一套简便快捷的立案措施。首先是状,对赡养案件可以口头,根据《民事诉讼法》120条第二款“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由立案人员记录在案,也可以制定一套格式性的状,立案人员填写后由原告签名。 第二,对必要的身份材料,人民可以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调取。 第三,诉讼费用的预交,人民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追索赡养费案件直接实行缓交或免交,不需原告对出具证明。 2.降低赡养案件申请先予执行的门坎。赡养案件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减少手续,只要能够确定被告是对其应承担赡养责任的子女,都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5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无需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是“可以”责令当事担保,而不是必须。 3.便捷诉讼程序。赡养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应当组成专门的审判庭或指定专人办理赡养纠纷案件,如重庆市垫江县人民专门成立了“巡回法庭”审理赡养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民生案件。巡回法庭可以采取电话预约立案、上门立案、上门开庭等便民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赡养纠纷案件大都能在十天内审结,解决了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4.注重调解。赡养案件大多因为子女多,子女之间相互推萎所酿成的纠纷,许多赡养案件,人民在审理中,往往不是老人与子女打官司,反倒成了兄弟姐妹间打官司,因此审判环节注重调解,增加自动履行能力。尤其是西部农村,大多子女均外出务工,人民受理赡养案件后,不可能及时将在外的所有子女都通知回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就已到庭的子女与老人达成赡养协议,以解决老人的燃眉之急。同时充分发挥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亲戚、朋友等其他人士的作用。赡养纠纷是婚姻家庭纠纷的一部分,因此家庭纠纷的解决就要依照家庭及其他相关力量的配合解决。法官是居中的第三者,调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却不是在庭审或调解过程中就能一下子解决的。在矛盾不可调和时,法官应该邀请当事人的村委会或者村里比较有威望的人,或者当事人双方都比较信任的人或者当事人接触较多的人到庭参加调解工作。亲戚、朋友、村委会起着巨大的中间作用,当事人不愿意支付赡养费,可说服当事人的子女或亲戚,他们愿意支付小额的一笔费用,或者他们在其中起着矛盾的润滑剂的作用,事半功倍。同时灵活运用当前通讯工具的作用,利用电话、传真、QQ视频等工具与在外地的子女沟通,使他们达成调解协议。另外,对于老人的特殊赡养需求以及精神赡养需求,生硬的判决是无法执行的,只有通过调解才能使双方达到满足。 5.有条件的撤回。撤诉是当事人认为不需要进行诉讼的时候用来结束诉讼的一种方法。合理的撤诉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诉权保护,可以避免浪费当事人由于不必要的诉讼而浪费自己的财力和精力,而且可以节省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都可以申请撤诉。但赡养案件中为了防止子女碍于面子,胁迫原告撤诉从而损害原告的诉权,因此,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法官应当对撤诉原因、撤诉是否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了解,如果双方达成了赡养协议,被告也约履行了赡养义务,方可裁定准许原告撤回。

你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是夫妻双方能协商一致,带上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夫妻双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都可以主张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终止妊娠期间,男方不得提起离婚。但是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的,女方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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