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明确规定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公证,目前政务大厅一次性告知书关于继承的权属来源部分资料要求是: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或者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3、继承(非住宅)、受遗赠的,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告知书》(原件)。具体以咨询房产管理部门回复为准。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存在分配顺序,且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如对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条件和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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