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概念不一样,土地收储是指提高地方财政收入,优化城市基础设备建设,拉升土地市场的公正性和规范性。而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的职权如下: 1.承担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统征工作。 2.拟定全县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和供应计划。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的执行 3.负责县辖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继承入股等的监督管理,办理地产交易登记 4.负责对土地进行定类、评价和土地价格的动态监测,地价指数的编制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 因此,其有职权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工作。
征收储备土地补偿如下:
(1)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
(2)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
(3)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
(4)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土地储备的法律原则是:
1、合法运作原则;
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储备的对象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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