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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文** 海南-海口 抵押担保咨询 2020.09.25 13:46:13 437人阅读

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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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一、什么是一般保证
一般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二、什么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三、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一是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三是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四是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五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2020-09-25 13:4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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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担保法》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
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因此连带保证人的风险要大于一般保证。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不是笼统的约定债权或者 债务 全部由一方来承担的话,那最好是写明确一些比较好,这样可以避免纠纷。你们可以列一个债权 债务 明细,写明对外债权都有哪些, 债务 都有哪些,然后在写明哪一部分由谁承担。这样的话,到时候第三方来主张债权,不承担该义务的一方就可以拿着合同向该第三方说明,自己不用还款了。

您好,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上述情况表明,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而言,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较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此场合,法律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同等保护。既然如此,保证人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就显得十分重要,需认真对待,最好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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