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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183****0766 浙江-温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16.09.15 13:26:35 129人阅读

你好 我想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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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立案时需要提交民事诉状、其他证据材料并交纳相应诉讼费用

2016-09-16 09:47:0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书。(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都须原告签字或盖章)
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都得用A4的纸。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不的条件有哪些
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
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考验期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在附条件不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附条件不附带处分
附条件不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附条件不撤销
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附条件不救济
对附条件不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附条件不和酌定不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酌定不适用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2)适用主体的权限不同。对于附条件不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适用附条件不;酌定不的案件,检察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选择是否。 (3)法律效力和后续法律效果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对于被附条件不的,被附条件不人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酌定不的,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后续法律效果上,对于被附条件不人,在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对于酌定不人,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决定确有错误,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不决定,提起公诉。 (4)被(附条件)不人的救济制度不同。酌定不中,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申诉的处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在附条件不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员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的撤销 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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